2014年西安中考体育实施方案确定测试项目及评分标准
发布时间:2016/10/8 点击量: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与健康考试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与健康考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的通知》(陕教体〔2007〕4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的通知》(陕教基一〔2013〕41号),按照西安市2014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学校体育工作提出的“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总体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与健康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提高条件保障、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体育与健康考试工作公正、准确、公平、公开,强化体育与健康考试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中的作用,推动学校体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考试对象凡参加2014年初中毕业(即升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学业考试的考生(包括往届生、在外地就读回我市参加中考的考生和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均须参加体育与健康考试;凡无故不参加体育与健康考试的考生,不得升入高一级学校。 三、考试报名体育与健康考试报名与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同步进行,统一编号,统一在考生报名区县参加体育与健康考试。 四、考试的内容、项目和测试办法体育与健康考试由过程考核和体质健康测试组成,满分为50分。其中过程考核满分为15分,体质健康测试满分为35分。考试结果以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呈现,原始分计入中考总成绩。 (一) 过程考核 1.应届生过程考核:满分为15分,其中体育课成绩占9分,平时参加阳光体育运动情况考核占6分。具体划分比例为:第一、二、三学年的体育与健康课成绩各学年按0-3分计算;《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第一、二、三学年评定成绩各学年按0-1分计算;平时参加体育锻炼(包括参加大课间活动、做广播体操、眼保健操、参加冬季长跑、参与阳光体育运动、体育竞赛等)考核第一、二、三学年各学年按0-1分计算。各校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控制优秀生的比例。对初中阶段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的考生可酌情给予加分,原则上过程考核不超过15分。对体育与健康课考核不合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及格,不参加平时体育锻炼的考生,过程考核总得分不超过8分。 2.往届生、同等学历考生的过程考核得分,由区县招生办公室按过程考核满分的80%(即12分)直接记入。 3.我市在外地和跨区县就读的考生,由就读学校出具过程考核得分证明,报区县招生办审核记入成绩。 (二)体质健康测试 1.测试项目:(1) 1000米(男)、800米(女)跑,满分为100分; (2)立定跳远,满分为100分; (3)坐位体前屈,满分为100分; 2.测试方法: 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测试方法及操作要求,并结合最新田径比赛规则。 3.计分方法: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表查询各单项得分。换算公式为:总分35分= [1000米(男)、800米(女)跑(满分 100分)+立定跳远(满分为100分)+坐位体前屈(满分100分)] ÷3×35%。 4.测试器材:统一使用标准化电子器材测试。 (三)测试办法按照《西安市2014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与健康考试工作实施细则》(另文下发)执行。 五、免试与缓试 (一)免试。 考生因病(心、肺、肝、肾等主要器官有严重疾病)、身体发育异常、肢体残疾、畸形(严重影响功能者)可申请体育与健康考试免试。其中,肢体残疾达到一、二、三级残疾的考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和学校证明,经区县招生部门审批后,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按满分50分记入升学录取总分;其他免试的考生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按30分记入升学录取总分。以上两种情况的考生在考试成绩登记卡“残疾或病免栏”加盖“残疾”或“病免”印章。凡申请免试的考生,应在报名时凭证明材料(残疾证或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证明、考生申请)办理免试手续。 (二)缓试。 因突发性疾病(或伤病)、女生例假不能按期参加体育与健康考试的考生可书面申请缓期考试,经区县招生部门批准后,方可缓期考试,但必须在各区县体育与健康考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各区县不另设补考专场。 六、考试的时间和地点考试时间 : 2014年4月5日至4月30日考试地点:城六区(含沣东新城原未央区学校考生)在标准化考点进行,三区四县(含沣东新城原长安区学校考生)暂按2013年考点进行。各区县务必于 2014年4月 1日前,将考试日程安排报市教育考试中心。区县统一建立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库,并打印成绩册。成绩库按考生准考证号顺序排序。各区县考试成绩光盘、成绩册于5月15日前分别报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市教育考试中心。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与健康考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体育与健康考试是《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的考试科目,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一项重要科目,直接关系到学校、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各区县教育局和考试管理部门要从思想上强化对体育与健康考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考试工作万无一失。为了适应考试项目的调整,各区县教育局、学校要做好考生考前适应性锻炼。考前适应性锻炼要与阳光体育运动冬季长跑活动、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相结合,把基础工作抓实抓牢。 (二)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与健康考试的组织工作。体育与健康考试工作由市中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教育考试中心与区县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局要成立体育与健康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科(体卫艺科)及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本区县体育与健康考试工作。各区县要做好体育与健康考试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体育与健康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督促招生办和学校认真做好考务准备、考试组织及测试人员的选聘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完善过程考核。为了确保过程考核的公正、准确,促进学校体育教学和阳光体育运动的全面开展。各区县、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过程考核的科学性。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过程考核的具体办法,并及时上报区县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市中招领导小组将每年组织对各区县、学校的过程考核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努力规范,逐步完善体育与健康考试标准化考点。配备标准的现代化电子测试仪器、确保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由市中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按照《西安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与健康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实施意见》(见附件),市教育考试中心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验收工作由市教育局体卫艺处会同监察室、稳安办等相关处室联合市教育考试中心、市教科所等部门,在考试前统一验收,验收合格者方能投入使用。各区县教育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各区县标准化考点的建设工作。 (五)明确责任,确保考试期间学生人身安全。各区县教育局、考点、学校要制定安全预案,落实责任。参加考试的学校要明确学校各部门、带队人员责任,切实做好考试期间考生往返交通、食品卫生考试过程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认真落实考生的考前家长告知、体检和医务保障、责任保险等工作。各区县要加强考试器材和考场的安全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各考点要配备必要的有临床急救经验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急救设备及药品,确保考试过程安全。考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考试工作人员一律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确保考生有一个安全良好的考试环境。 (六)强化监管,严肃考风考纪。各区县教育局和招办要健全考试监督机制,对体育与健康考试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坚决杜绝徇私舞弊现象发生,对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和考生,要依据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确保考试公正、准确、公平、公开。各区县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告知考生及家长。市教育考试中心举报电话:87806801或87809133。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将会同监察室等有关处室和市教育考试中心、教科所等部门,组成西安市体育与健康考试监察组,分赴各区县进行督察。
2014年西安中考体育测试项目及评分标准
等级 |
单项
得分 |
跑 步 |
立定跳远(米) |
坐位体前屈(厘米) |
男1000米 |
女800米 |
男 |
女 |
男 |
女 |
优
秀 |
100 |
3′30″ |
3′24″ |
2.50 |
1.99 |
19.2 |
19.3 |
98 |
3′36″ |
3′27″ |
2.49 |
1.98 |
18.8 |
19.0 |
96 |
3′38″ |
3′29″ |
2.47 |
1.96 |
18.2 |
18.5 |
94 |
3′42″ |
3′32″ |
2.46 |
1.95 |
17.6 |
18.0 |
92 |
3′46″ |
3′35″ |
2.43 |
1.93 |
16.9 |
17.3 |
90 |
3′50″ |
3′38″ |
2.41 |
1.91 |
16.1 |
16.7 |
良
好 |
87 |
3′54″ |
3′42″ |
2.38 |
1.89 |
15.3 |
15.9 |
84 |
3′58″ |
3′46″ |
2.35 |
1.85 |
14.1 |
14.7 |
81 |
4′02″ |
3′50″ |
2.31 |
1.82 |
12.8 |
13.5 |
78 |
4′06″ |
3′54″ |
2.26 |
1.77 |
11.2 |
11.8 |
75 |
4′10″ |
3′58″ |
2.21 |
1.73 |
9.5 |
10.2 |
及
格 |
72 |
4′15″ |
4′03″ |
2.17 |
1.70 |
8.5 |
9.2 |
69 |
4′20″ |
4′08″ |
2.12 |
1.65 |
6.9 |
7.7 |
66 |
4′25″ |
4′13″ |
2.07 |
1.61 |
5.4 |
6.2 |
63 |
4′30″ |
4′18″ |
2.00 |
1.55 |
3.3 |
4.2 |
60 |
4′35″ |
4′23″ |
1.93 |
1.49 |
1.2 |
2.2 |
不
及
格 |
50 |
4′45″ |
4′30″ |
1.91 |
1.47 |
0.5 |
1.6 |
40 |
4′55″ |
4′37″ |
1.87 |
1.44 |
—0.5 |
0.8 |
30 |
5′05″ |
4′44″ |
1.83 |
1.41 |
—1.5 |
—0.1 |
20 |
5′15″ |
4′51″ |
1.78 |
1.37 |
—2.8 |
—1.3 |
10 |
5′25″ |
5′00″ |
1.73 |
1.33 |
—4.1 |
—2.4 |